核心提示:鐵路司法改革大幕開啟多年卻一直阻力重重,
2012年,這一改革終于進入實質性攻堅階段。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向各地方下發(fā)通知,要求各地在6月底之前,完成鐵路檢、法兩院向地方移交的工作。而此前,鐵道部已表示,對鐵路法院、檢察院的經費保障,將維持到今年6月底。2月之后,陸續(xù)有鐵路法院、檢察院被移交地方;進入5月,更是出現了“扎堆”移交的現象。此番規(guī)模浩大的移交行動,涉及30多個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鐵路運輸檢察分院,以及100多個基層兩院和數千名法官、檢察官。與此同時,由這場改革所引發(fā)的網絡熱議亦不絕于耳。鐵路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和意義,改革何以突然提速,司法部門移交的方式以及移交后職工身份的變化等均成為輿論熱衷探討的話題。
【新聞概述】
據《工人日報》7月9日報道,7月2日,最高檢發(fā)布消息稱,截至6月30日,全國17個鐵路運輸檢察分院、59個基層鐵路運輸檢察院已全部移交給所在省市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法院方面,已有黑龍江、新疆等多個省份的鐵路法院在今年6月底之前與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簽署了移交協議。
由于鐵路公檢法機構均為企業(yè)性質,工作人員也一直是職工身份,所以這些機構劃歸地方司法系統之后,工作人員的身份將由企業(yè)職工變?yōu)閲夜珓諉T。而職工的待遇在移交后有較大降幅,減少了三成到五成不等。除了收入的變化,鐵路兩院移交地方后還將面臨業(yè)務領域的變化和辦案壓力的增加等問題。
【背景資料】
一直以來,圍繞著鐵路系統獨立“司法王國”產生的爭議從未停歇。2005年,發(fā)生在沈陽的一起祖孫倆雙雙被呼嘯而過的火車奪去生命的案例,因為下屬沈陽鐵路局的鐵路運輸法院最終判決一次性補助死者家屬人民幣共計600元(每人300元),而遭到輿論的炮轟。2009年4月,發(fā)生在1291次列車上的乘客曹大和被捆綁致死案,最終因綁死曹大和的列車長黃建成被判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而將公眾對鐵路司法的質疑推向了高潮。這也促使當年15名學者、律師,共同向全國人大提出了對鐵路司法進行違憲審查的建議。
鐵路司法改革經歷了漫長的歷程。從1999年起,最高法、鐵道部、中央政法委及其他中央機構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有關鐵路司法改革的指導文件,但改革的實際推進始終未見有實質性進展,一些地方甚至出現過停頓。2011年3月,傳出中共中央批準鐵路司法機關全面轉制脫離鐵路企業(yè)并劃歸地方的消息,最高司法機關領導也在全國“兩會”上明確提出,要在2011年6月之前完成我國各地鐵路法院、鐵路檢察院整建制劃歸各省市自治區(qū)地方法院、檢察院統一管理的工作,但最終并沒有按時完成轉制任務。直至2012年1月12日,太原鐵路檢察機關實現了向地方的全面移交,改革才實現了真正的突破。
| 時 間 |
進 程 |
| 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提出對鐵路、林業(yè)等法院的法律地位和管理體制進行研究,逐漸改變由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管理的現狀 |
| 2003年底 |
鐵道路出臺《關于推進鐵路主輔分離輔業(yè)改制和再就業(yè)工作的指導意見》,指定由濟南、蘭州、上海三地的鐵路局為試點,嘗試將鐵路公、檢、法等單位交由地方政府管理 |
| 2004年 |
中央司法體制改革小組提出,改革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和企業(yè)管理公檢法的體制,將其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 |
| 2008年 |
中央政法委發(fā)布《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將鐵路司法改革列為60項改革任務之一 |
| 2009.7 |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發(fā)布《關于鐵路公檢法管理體制改革和核定政法機關編制的通知》,提出鐵路公檢法轉制的概括性思路 |
| 2010.12.7 |
中編辦、最高法和最高檢聯合發(fā)出《關于鐵路法院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要求鐵路兩院同鐵路運輸企業(yè)分離,整體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 |
| 2012.1.12 |
山西省政府、山西省檢察院與太原鐵路局簽署三方協議,將太原鐵路檢察機關移交地方,改革真正實現突破 |
| 2012.2 |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向各地方下發(fā)通知,要求各地在6月底7月初之前,完成鐵路檢、法兩院向地方移交的工作 |
鐵路司法改革歷程時間表
【專家意見】
原制度弊端多 改革的大方向正確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對改革表示了支持的態(tài)度,“這場改革的大方向是正確的,我支持現在的方案”,“以前的體制不順,現在要順過來肯定會面臨各種問題。先把大方向改了,不合適的可以再改”。
他認為,原有制度的弊端是鐵路檢、法機關嚴重依賴鐵路企業(yè),使它們有部門保護主義之嫌,尤其是鐵路和地方發(fā)生矛盾時,缺乏司法公正。而鐵路司法機構與地方司法機構在同一行政區(qū)域內割塊管轄也容易引發(fā)案件管轄的爭端。此外,鐵路司法機構人事任免也有問題,部分檢察分院的檢察長及中級法院的院長并未經同級人大常委會的任免程序,這與現行法律規(guī)定的司法人員任免程序嚴重相悖。他同時表示,改革方向確定了,就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確規(guī)定,避免以前因為規(guī)定不明確帶來的困擾。
人、財、權的難題掣肘改革進程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喬新生表示,“鐵路司法不公正被詬病良久,‘兩院’移交地方,也是實現政企分開和司法正義的必然之舉。除了既得利益者的阻力使然外,在人、財、權方面的一些難題也是掣肘改革進程的因素”。喬新生認為,首先是人的問題。法院人員從鐵路局剝離后,不再是鐵路職工,今后將列入國家公務員行列,由省財政負擔其工資。那么,這批人由企業(yè)職工變身公務員,是否符合《法官法》中規(guī)定的條件,用不用通過司法考試?其次是財的問題。改革之后,作為接收地的地方財政必須能夠提供充足的保障。再次是權的問題,鐵路兩院移交地方,擺脫了鐵路保護主義,如何避免新的地方保護主義產生?
【輿情傳播】

2012年媒體報道月變化趨勢圖(單位:篇數來源:正義網輿情監(jiān)測系統)
多年來,鐵路司法改革一直備受輿論關注。進入2012年,由于改革步伐的加速,網上與此相關的報道更是屢見不鮮。媒體報道數量的高峰出現在今年2月份和6、7月份。
2月份,太原鐵路檢察院首次“回歸”司法和最高法下發(fā)要求6月底完成移交的通知兩件大事頗受媒體關注。當月,《新京報》刊發(fā)了《鐵路司法大變革》系列報道,其中《鐵路兩院“回歸司法”:太原打響第一槍》和《鐵路法院移交地方標準明確》兩篇報道均被網媒轉載100余次。此外,《南方都市報》、《法制日報》、《半島都市報》等均就此刊發(fā)了評論,對改革實質和改革困境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對改革提速的期待。
3月至4月,北京鐵路檢察院和甘肅省內鐵路檢察院完成移交,成為此段時間媒體報道主要關注的事件。此外,網上還出現了有關鐵路司法改革思路的長篇報道。3月2日,香港《明報》刊發(fā)報道《“圍墻漸拆” 內地拉開鐵路改革大幕》稱,“兩則消息撼動了內地鐵路系統這一獨立王國的圍墻:司法體系剝離,民間資本引入。這一出一進,拉開了鐵路改革的大幕”。
5月份,重慶、云南、湖北、寧夏等地鐵路運輸法院、檢察院移交地方!吨袊嗄陥蟆肪痛丝l(fā)報道《鐵路法檢兩院扎堆移交地方》稱,“鐵路司法改革終于全面付諸實施”。當月,各地地方媒體亦相繼報道了當地鐵路司法兩院的移交情況。如云南網刊發(fā)報道《昆明鐵路法院檢察院移交地方管理 納入司法系統》,紅網刊文《湖南鐵路法院和檢察院移交地方 職工變?yōu)楣珓諉T》等。此外,還有媒體刊發(fā)評論積極評價了鐵路司法改革的意義。
6月份,即在移交時限即將來臨之前,各地改革動作更加頻繁,河南、河北、內蒙古、新疆、山東、遼寧、福建、安徽、浙江、青海等省鐵路司法完成移交的消息陸續(xù)被報道,網上相關的媒體報道數量迅速飆升,暫達本年度輿情監(jiān)測期的峰值。而在移交的鐵路司法機關中,檢察機關的移交速度要明顯快于法院,對此,《廣州日報》的報道中特別指出,“法官們需要時間去適應”。
經過6月份大規(guī)模的移交工作之后,7月,媒體開始著重盤點各地移交的成果,也開始關注移交后鐵路司法系統的職工們身份及待遇上發(fā)生的轉變。例如,《第一財經日報》、《工人日報》、《羊城晚報》等刊發(fā)的報道中均重點強調了這一點。相關報道被網媒以《鐵路司法機構移交地方背后的“身份之變”》、《鐵路兩院移交地方終結“兒審爹” 待遇同公務員》等題轉載。
【媒體評論】
肯定:鐵路司法體制改革及時且必要
《法制日報》評論《鐵路司法體制改革,破冰后還要提速》認為,對“鐵路司法”進行徹底的體制性改革,是非常及時和必要的。應該說,它順應了時代發(fā)展的要求,也符合我國依法治國的戰(zhàn)略方向。但改革總不會是一帆風順的,尤其是對于舊體制的革新,常常會觸及具體部門和個人的利益,會受到來自方方面面的阻力。這些阻力都是沒有認清司法改革的目標乃至社會發(fā)展的大局,不僅存在理念上的障礙,也犯了行動上的錯誤。
文章認為,獨立、客觀、公正是司法改革的方向,唯有堅持改革,中國的司法才能不斷走向公正,而司法改革的重心就在于建立起能夠依法獨立行使司法職權的完善的司法體制,有了體制上的保障,我們的司法才會更加公正,才有可能樹立權威和取得公信。
分析:鐵路司法改制要義在于私權轉向公權
《半島都市報》評論《鐵路司法改制讓“私權”轉向公權》認為,“企業(yè)法官”、“企業(yè)檢察官”對內執(zhí)行司法權,而對外則身份模糊,以“企業(yè)職工”的身份查案辦案異常尷尬。事實上,這是一種雙重傷害,既傷害了司法主權的統一性和司法公正性,又陷“企業(yè)法官”、“企業(yè)檢察官”于司法正當性爭議之中。鐵路司法“特立獨行”,更像是一個部門的私權在運行。鐵路司法改制,要義在于鐵路系統曾經擁有的司法權,從部門私權向統一的司法公權轉身,回歸憲法。鐵路司法曾經的“保護主義”弊端或許尚不能就此革除。這些,顯然都需要后續(xù)的制度構建與律令調整。
反思:部門間利益博弈是改制的一大障礙
《南方都市報》社論《鐵路司法改制一道必須跨越的坎》認為,鐵路系統司法機構改制的困境,不在于大的改革方向上的疑問,而主要在于部門之間利益博弈的結果。一個不言自明的事實是,鐵路部門自行掌握一套獨立的司法系統,在辦理刑事案件和“涉鐵”訴訟中勢必占有極大便利,而要拱手交出這塊權力,對于習慣了“鐵老大”地位的鐵道部而言,顯然是難以割舍的。而作為計劃經濟時代的典型產物,鐵道部還曾擁有過自己的醫(yī)療、學校、通信等各種機構,這在強化了鐵道部博弈力量的同時,也拋給了試圖進行改制的人一個難題,那就是大量離退休人員這個大包袱誰來背。也正是基于上面這個原因,很多地方政府對于接手鐵路系統的司法機構本身顯得并不積極,這也成為推遲鐵路司法改制的又一個障礙。
期許:改革不應因“陣痛”停滯不前
《新京報》刊發(fā)王琳的評論文章《天下沒有無“陣痛”的改革》認為,任何層面的體制改革,無一例外都將導致利益的再分配。從改革本身來說,為官者擔心官職不保、權力大減;為“兵”者擔心福利變少、待遇下降。這些心態(tài)均為現實的“司法利益化”的縮影,也更證明了“鐵路司法去鐵路化”的緊迫性。但如因無可回避的陣痛而回避改革,只會使問題積聚,矛盾深化。與其讓鐵路司法機構承擔著日益加劇的公眾不信任,倒不如痛下決心,加快改革步伐。
文章進一步提到,如果將目光從鐵路司法體制改革,轉移到已步入深水區(qū)的整個中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其他改革,當有同樣的攻堅難題。鐵路司法劃轉地方的實踐說明,其實改革并不像有些人所說的那么艱難,問題只是在于,頂層設計有了,壯士斷腕、義無反顧的勇氣和決心有沒有?
【網民聲音】
支持鐵路司法改革
新浪微博網友“風來的阿T”:好消息!早該如此啦!希望可以繼續(xù)改革的勢頭。
騰訊微博網友“叢中笑”:鐵路法院移交地方政府多少也是司法改革的一種進步,至少老百姓對鐵路法院審理鐵路與地方的案件心理預期要好一點。改革在循序漸進,不可能一步到位,只要在改就好。
新浪微博網友“雷鳴的微博A”:鐵路司法移交地方,終于處理了一個怪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