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十八屆四中會會《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大問題決定》明確提出“干預司法機關辦案造成冤假錯案依法追究刑責”之后,昨天,中辦、國辦印發(fā)《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對“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行為作出了具體解釋,為法治監(jiān)督、社會監(jiān)督,給出了5種認定的界限,因而為這項政策的落地,提供了操作性很強的法規(guī)依據(jù)。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是權大于法最典型的表現(xiàn),它造成的惡果是,法律面前不再人人平等,冤假錯案此起彼伏,民眾的合法權益無端被侵,社會喪失司法公信。這幾年許多撥亂反正的冤假錯案,無不滲透著權力的影子,教訓相當深刻。
中辦、國辦明確的領導干部5種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行為方式,其實是對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5道禁令。它具體到了“于私”中的“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zhí)行等環(huán)節(jié)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也涵蓋了“于公”的干預司法行為,比如“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xié)調會、發(fā)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而這些干預行為,恰恰正是司法過程中的關鍵時段、關鍵環(huán)節(jié),任何權力的插手出現(xiàn),都有可能造成天平的傾斜,影響司法的決斷。可以說,這些具體規(guī)范的行為,都有著強烈的針對性,都曾經(jīng)在司法實踐中付出了民眾權利的昂貴代價。
領導干部伸向司法的上下齊手,是依法治國必須首先解決的一道權力屏障。在重權力、重人情的社會生態(tài)中,雖然司法公正有著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人們對于程序正義,還是有著各種各樣的質疑;許多冤假錯案,難以得到正義的伸張。這此中,不排除一些司法機關、辦案人員屈服于上級領導的違心辦案。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先必須讓權力在司法面前與民眾一樣平起平坐。而在習慣了權力主導的社會生態(tài)中,要實現(xiàn)這樣的法治生態(tài),光靠粗線條的紀律要求不行,靠權力自覺不行,必須從法治的高度阻斷權力與司法之間的橋接關系,并且將依法治權,作為依法治國的重要手段,真正將權力關進法治的籠子、制度的籠子。
中辦、國辦出臺的此項新規(guī),其操作性、有效性,還體現(xiàn)在具體的條條框框便于社會監(jiān)督上。5種行為,已經(jīng)將暗箱的手法端到了法規(guī)的前臺,誰伸手干預,對照起來一目了然,既震懾了領導干部,又為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堅持原則、擺脫權力的糾纏,提供了依據(jù),增強了信心和底氣,也為社會監(jiān)督、民眾監(jiān)督,提供了具體參照的標準。
中辦、國辦新規(guī),能否斬斷權力干預司法的咸豬手,關鍵還要看執(zhí)行過程中能否落地有聲。只有讓踏紅線者人人嘗到觸碰高壓線的懲戒滋味,權力才有可能在新規(guī)面前真正做到望而生畏,戛然止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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