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事件】
據新華網2012年12月31日報道,當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了《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該解釋規(guī)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多次行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行賄數額處罰。該司法解釋一經公布即引發(fā)輿論熱議,有網友認為新司法解釋有助于從源頭上遏制腐敗,但更多的網友質疑該解釋對行賄者量刑過重,萬元入罪的標準也遭網友調侃。輿論擔心此舉不僅不能有效預防腐敗,還會使行賄者為求自保不再揭發(fā),導致行受賄雙方為脫罪形成同盟。
【爭議條文】
行賄萬元即入罪 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司法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解釋還具體規(guī)定: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行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被認定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多次行賄未處理將累計數罪并罰
解釋還規(guī)定,多次行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行賄數額處罰。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與行賄犯罪實行數罪并罰。
……
詳見《政法網絡輿情》2013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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